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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弱勢學生教科書及紓困助學金補助等 3 項申請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07637 號函、「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要點」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紓困助學金專戶管理要點」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2 月 6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70193689 號函辦理。
二、為使學生安心就學,本案申請經費於核定撥款前,由學校先行墊支。
三、旨揭申請案之教科書補助項目,限符合總體課程計畫所使用之審定本與非審定本教科書及習作,優先順序為(一)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二)弱勢學生教科書補助→(三)紓困助學金(學校提出申請需求後,由教育局統一排序歸類)。
四、家長持「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證明文件者,視同一般生,需經導師家訪認定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需補助者,始得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含設籍外縣市)、原住民及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士子女之學生團體保險費已另案補助,請勿重複申請。
六、設籍外縣市之低、中低收入戶及導師家訪認定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需補助學生之教科書書籍費,限申請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國小上限 500 元)。
七、申請者於開學後 3 週內檢附申請書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教職員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於第 4 週就補助資格、項目及金額等進行初審並作成紀錄, 107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三)前將申請表及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上傳本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8583),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留校備查。
八、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補助、減免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補助、 TVBS 寶貝我們的希望貧困學童助學金(含代收代辦費及書籍書)》,不得重複申請本案補助。
九、為全面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所需,未符旨揭補助資格但確有需求者,請各校務必善用教育儲蓄戶予以協助。
十、檢附申請說明及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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